有委员提出,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安全套是“助纣为虐”,是对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的默许,甚至为这些行为提供了某种方便。如果在条例中做了硬性规定,与我国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措施相矛盾,因此不宜在法律条文中做相关规定。
一些委员则持相反观点,他们认为,这样做很有必要,而且应当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做硬性规定。对待卖淫嫖娼必须严厉打击,摆放安全套并不意味着要放松打击。嫖客是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的桥梁,嫖客在性交易时,如果没有安全保护措施,极易感染性病或艾滋病,加上这部分人活动非常隐秘,很容易造成艾滋病的扩散,在打击卖淫嫖娼的同时,政府不能放任可能发生的性病、艾滋病传播的危险,因此,在公共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,是为了多数民众的防病需要和安全健康。
还有人建议,这种做法在法律条文中可不做硬性规定,但应把这项义务改为提倡或推广。
市人大法制委表示,该草案在此次常委会中将继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以尽可能达成共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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