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违反卫生部门规定,在未经试验最终确认之前,将结果通知受检者,给原告精神造成恐惧和不安,遂判决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,经济损失2000元。
去年7月23日,陈玲(化名)在该医院产下一名体征健康的女婴。2天后,医院依照惯例对产妇进行血检,检查结果显示,受检人HIV一项呈阳性——携带有艾滋病。当月29日,产科一名黄姓医生好心将“结果”告诉产妇及其家属,随后又对产妇注射了断奶针,以免艾滋病毒通过母乳传染婴儿。
陈玲一家惊恐之余,决定复查。当陈玲夫妇在荆州市中心医院及荆州疾控中心的检查结果出来后,这家医院紧张了,因为两家结论均为被检者艾滋病抗体呈阴性。
涉及争议的医院马上重新采集陈玲一家三口(包括婴儿)的血样,并送省疾控中心复查,结果仍一切正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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